事关你家“汪星人”,速看~


近期

厦门市公安局通过

开展违规养犬行为集中整治工作

及时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提升养犬登记办证率

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实现“三个基本解决”

01

重点整治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PART

01

重点整治“未登记、未年审”等无证养犬行为。即整治饲养犬只未登记、未年审,个人饲养烈性禁养犬只,单位犬只饲养在家庭,以及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等行为。

PART

02

重点查处“两未一进”等违法违规饲养行为。即查处携犬只外出未按规定束牵引带、携犬只外出未挂犬牌、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

PART

03

重点查处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处放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02

实行分区域管理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全区范围,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得放养。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

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但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一)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二)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以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四)医院、候车(船、机)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五)重点管理区内的商店、集贸市场、餐厅,宠物商店、宠物友好餐厅除外。

03

流浪犬只如何管理?

流浪犬只由城管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并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七日内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城管部门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通过“厦门城管”公众号进行认领。

04

养犬管理主责部门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犬牌的办理,推进养犬管理联合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宠物医院强制免疫以及其他预防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养犬执法、流浪狗收容、领养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宠物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保安积极宣讲依法文明养犬知识,告知违法养犬危害;有权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

05

厦门违反养犬规定有什么后果?

01

携带犬只进入本市,无合法有效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2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位养宠人请自觉遵守

养犬管理条例

让宠物长长久久陪伴自己

厦门警方出品

审核:马翠琳、刘东强、吴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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