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王女士,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一天傍晚,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
期间,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为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
李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今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届时,若市民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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