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有一只大型流浪犬,在这里待了几天了也没见有人来牵走,你们能不能过来处理一下?”近日,一位热心市民向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反映,在华宝南路附近某小区有一只流浪犬在徘徊。接到反映后,执法人员立即出动。
协会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通过食物诱导、分散犬只注意力等方式对犬只进行诱捕,并现场做简单的犬只疾病诊断,发现该流浪犬患有皮肤病。
随后工作人员将流浪犬带回收容所进行治疗和检测防疫。完成治疗和检测后,协会工作人员将犬只信息发布到微信“佛山领养日”等公众号上待犬主认领。
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提醒,广大犬主要规范养犬行为,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觉将犬只实行拴养,依法办理犬证,溜犬戴嘴套拴犬绳。市民如果有流浪犬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拨打12345反映,执法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收养,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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