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天中午,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红绿灯隔离带台阶附近,被告李某(时年38周岁)牵领松狮犬(高约40厘米,已办理其他区犬证)路过,适逢原告朱某(时年73周岁)途经该处,朱某因受到犬只惊吓摔倒受伤。事发当日,朱某至医院就诊,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右)”。事发次日,朱某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实际住院7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全休壹月;住院及休息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陪护壹人;定期复查等。朱某为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诉讼中,应朱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朱某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朱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朱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5026.13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以烈性犬为例,就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损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是指对人具有高度危险性,该危险难以被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效管控的动物。《民法典》未对禁止饲养的规范效力级别作出要求,从立法本意出发,只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明确禁止或者限制饲养的动物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畴。审判实践中,认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多应从各地规定出发,结合限制区域和动物品种等因素判断。就犬类饲养而言,《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按照行政区划将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包括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并且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亦从犬种及成年体高的角度,详细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准养及禁养的犬类品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制作:段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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